|
法定职责和权限
中山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权、处理处罚权、建议和移送权、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主要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镇(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市级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市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六、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九、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办理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
审计程序一览表 |
|
|
|
|
|
|
|
项目 |
实施环节 |
法定期限 |
法规依据 |
|
审
计
程
序 |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实施审计3日前;遇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审计法第38条 |
|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 |
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一般不超过60日 |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13条 |
|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
符合听证条件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听证告知书 |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提出是否听证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3条 |
|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
举行听证会7日前 |
行政处罚法第42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8条 |
|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
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42条 |
|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发生效力 |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
审计法第41条 |
|
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生效起30日内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4条 |
|
审计机关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生效起3个月内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5条 |
|
法律救助程序 |
裁决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 |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
《审计法》第48条 |
|
审计复议 |
当事人对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书面形式) |
自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
审计复议规定第5条 |
|
审计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
审计复议规定第15条 |
|
复议申请发送被申请人 |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 |
审计复议规定第19条 |
|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辩 |
自收到发送回的复议申请10日内 |
审计复议规定第19条 |
|
审计复议机关作出审计复议决定 |
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
审计复议规定第24条 |
|
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行政机关决定不受理之日起15日内;(2)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3)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法第19条
审计复议规定第28条 |
|
|
|
|
|
|
|
|
|
|
|
投诉电话:8334907 |

|